2025年正式实施的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药包材附录)》(以下简称“药包材GMP”)在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“药品GMP”)的总体框架下,针对药包材的生产特点与质量要求,进行了系统性的细化与扩充。该附录不仅全面强化了药包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控,还首次明确提出了多项专门针对药包材的管理与技术条款,标志着我国药包材监管步入了更科学、更严格的新篇章。本文基于两项规范的具体条文,系统解读药包材GMP的重点新增内容,深入剖析其与药品GMP的核心区别与独特之处。
1、整体框架对比:药包材GMP与药品GMP的关联与差异
作为药品GMP的专项附录,药包材GMP实质上是药品GMP核心原则在药包材生产领域的具体延伸和专业应用。它在继承药品GMP基本精神的基础上,结合药包材的产品特性及其在药品供应链中的角色,作出了针对性的调整与补充。通过对比两者章节结构,可以清晰看出其对应关系与主要区别。
关键差异点主要包括:
增设“合同管理”章节:突出强调了药包材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(MAH)之间的质量责任契约关系,这是最为显著的结构性新增;
整合“自检”与“管理评审”:将自检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更高层面,并与系统的管理评审相结合;
允许“委托检验”:在建立严格管控程序的前提下,明确允许对部分检验项目进行委托,体现了管理的灵活性。

2、质量管理体系:要求的具体化与闭环化
药包材GMP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要求,推动企业建立可测量、可追溯、可持续改进的管理闭环。
明确管理评审的维度:药包材GMP第九条要求企业高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管理评审,并详细列出了需评估的绩效方面,如自检、投诉、退货、变更偏差趋势分析等,较药品GMP更为具体。
强化与MAH的协议与审核:第六十三条、七十一条及七十三条强制要求与MAH签订质量协议,明确双方责任,并接受MAH的审核。这些是药品GMP中未作强制规定的专属要求。
引入质量绩效测评:通过管理评审对质量体系运行效果进行量化测评,推动质量管理可视化,这也是药品GMP中未明确提出的管理理念。
3、物料与供应商管理:源头控制与追溯强化
药包材GMP在物料与供应商管理上体现了更强的规范性和追溯性。
强制签订质量协议:第六十三条要求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,而药品GMP仅要求评估与审计,未强制要求书面协议。
明确“复验期”管理:第七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物料的复验期设定、触发条件与操作要求,弥补了药品GMP在此方面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。
细化退货追溯管理:第六十九条规定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需区分记录与处理,加强了对退货来源的追溯管控,较药品GMP更为精细。
4、生产与工艺控制:体现药包材生产特殊性
针对药包材生产工艺,药包材GMP设立了许多药品GMP未涉及的专属条款。
模具的精细化管理:第二十二条对生产模具的编号、状态、维护及报废提出详细规程,要求远超药品GMP的原则性规定。
清洗用水的分级要求:第二十三条根据药包材用途(无菌/非无菌),明确了最终清洗水的质量标准(注射用水/纯化水),填补了药品GMP的空白。
禁止重新加工,限制返工: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药包材中间产品及成品不得重新加工,返工也需在严格控制下进行,比药品GMP对制剂的要求更为严格。
灭菌验证的定期再确认:第四十八条要求灭菌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再验证,明确了验证频率,而药品GMP正文中无此具体规定。
5、厂房、设施与环境控制:技术要求更具体
药包材GMP在环境控制方面提出了更细致的技术指标。
洁净区压差梯度细化:第十八条不仅要求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压差≥10 Pa,还提出相同洁净级别不同区域间必要时也需保持适当压差,增强了可操作性与环境保障力度,比药品GMP的要求更为具体。
6、产品放行、追溯与召回:强调时效与系统响应
药包材GMP在产品生命周期末端的管理上突出了时效性和系统响应能力。
电子记录与签名规范化: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与管理要求,包括复核、授权修改及记录留存,比药品GMP的规定更为详尽。
强调召回系统的即时性:第七十条要求召回系统能“随时启动,迅速实施”,突出了应急响应的时效要求,这是药品GMP召回条款中未明确强调的。
建立变更分类管理与通知机制:第六十四条要求企业根据变更对药包材关键属性(保护性、相容性等)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,并须通知相关使用方,体现了更强的协同与透明度。
7、聚焦药包材核心属性:专属质量要求
药包材GMP将保护性、相容性、安全性、功能性确立为核心质量属性,并设置了相应的评估与验证要求。
系统贯穿四大属性:在全文中多次强调并要求在生命周期中落实这四大属性,将其提升到核心质量目标的地位,而药品GMP中对包材的要求相对笼统。
要求开展自身稳定性考察:第六十二条要求药包材企业根据材料特性进行稳定性研究,并在变更时评估其影响,这是针对包装材料特有的要求。
明确相容性研究要求:细则中要求进行迁移试验、吸附性研究等相容性验证,比药品GMP中仅要求包材“符合标准”更为深入和具体。
8、术语、范围与人员:定义清晰与差异化规定
药包材GMP通过明晰术语和差异化要求,增强了法规的适用性。
明确定义关键术语:第七十五条明确了“包装系统”“次级包装组件”等术语,并指出其质量管理可参照本附录,提供了清晰的监管范围指引。
体现体系灵活性:第七十四条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对自产自用药包材在现有药品GMP体系上增补条款,无需另建独立体系,更具可操作性。
人员资质要求差异化:对生产及质量负责人的学历与实践经验要求(大专或中级职称,2年/3年经验)低于药品GMP(本科,3年/5年经验),更符合药包材行业实际。
结语
药包材GMP的实施是我国药包材质量管理走向规范化、精细化的关键一步。它在质量管理体系、物料与供应商管控、生产工艺、厂房设施、产品追溯以及药包材特有属性管理等方面,均提出了比药品GMP更具体、更严格且更具针对性的要求,反映了对药包材生产全链条控制的深化,以及对药包材-药品协同保障体系的高度重视。
相关企业应及时深入学习并贯彻这些新规,通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、强化供应商审核、优化生产工艺控制、建立高效追溯与召回机制等措施,切实保障药包材的质量与安全,从而为药品的全生命周期质量和最终的患者用药安全提供坚实支撑。药包材GMP的推行,不仅提升了行业准入门槛与专业水平,也为整个药品供应链的质量管理奠定了更为稳固的基础。

